受賄354萬元、2萬美元
  原開封市市長助理
  王喜峰獲刑15年
  昨天,記者從河南法院裁判文書網獲悉,6月19日,因犯受賄罪,原開封市市長助理王喜峰獲刑15年。
  為了他人承諾的可給一公司30%乾股(價值139萬餘元),王喜峰主動給各個有關部門領導打招呼,又為該公司協調了立項、選址徵地、環保、衛生等手續。
  在得知“要出事了”,他主動提出退出股份,可是,2個月後,他又向人家提出重新入股。
  此外,他還為人家安排工作,要了人家5萬元,又主動找人索要50萬元,以兒媳的石料場周轉資金緊張為由。
  今年6月19日,南陽市中院審理認為,王喜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索要、收受354.704萬元人民幣、2萬美元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最終南陽中院一審判決,王喜峰犯受賄罪,獲刑15年,剝奪政治權利5年,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;王喜峰犯罪所得354.704萬元人民幣、2萬美元,予以追繳,上交國庫。
  鄭州晚報記者 魯燕
  線索提供 王帥
  (原標題:原開封市市長助理王喜峰獲刑15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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